这一章主要谈司法。司法是社会政治制度当中极为重要的一环,那么,周敦颐先生在这一章中是如何谈的呢?它在儒家学术中,又处在什么样的位置?大家都知道孔夫子以及他所代表的儒家,向来都是以“仁义礼智信”这五常作为最基本的标准来衡量世道人心,并以此来教化民众。而儒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也是牢牢立足于个人的修养,立足于最基本的社会细胞——家庭,从修身齐家这些最细节的地方,进而扩大到整个社会。这是儒家的一套基本理念。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中国历史上的儒、法之间,还是有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虽然儒家以“仁义礼智信”作为对社会的教化核心,但是也并没有因此就忽略了刑法,毕竟对于复杂的社会而言,还存在教化所不足的地方,还是有教化抵达不到的角落,还是有屡教而不化的人心。那么,面对这些该怎么办呢?只有借助刑法,以司法制度来弥补教化之不足。孔夫子第一提倡的,肯定是教育、教化,但是对于教而不能育、教而不能化的漏网之鱼,就必须施之以刑法。所以我们也要看到刑法在儒家思想中的作用。其实,先秦诸子中的法家思想,其发端还是要溯源到荀子那里。大家都知道,荀子是战国时期最重要的儒家人物之一,而韩非、李斯等法家人物,都出自他的门下。
前两天看到一个朋友的博客,他的一篇文章被天涯作为热点博客放在首页上,题目是《孔子是杀人犯》。他说孔夫子在鲁国当官,上任第七天就将一个叫少正卯的人杀了,此人是鲁国的一个大夫,也相当有名望的。这位朋友暗指孔夫子表面一套,看上去是温柔淳厚,背后却心狠手辣,一旦大权在握,转眼间就将一个社会名流给杀掉了。那么,这个事件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我查了一下相关资料,朱熹就认为孔夫子没有做这个事情,是后人栽赃的。这个事件最早是出现在荀子的著作中,荀子是法家思想的早期渊源,他的著作中记载孔夫子杀少正卯,是以社会治理不能离开司法的角度出发的,是为法家正名。但是,荀子之前的典籍里面并没有这方面的记载。不过,我们可以仔细推测一下,当时孔夫子在鲁国做官,是为大司寇,相当于现在的司法部长,在这样一个位置上不牵涉到签署一些杀伐决断的事情,似乎也有点不可思议。更何况在当时那个时代,正是春秋时期,可以说整个社会已经进入了乱世,乱世用重典,这是千古不易之理。
荀子讲的这个故事里,孔子杀少正卯的理由有五个:一是其“心达而险”,说这个人心很细很精,什么东西都看通了,但是心胸险恶,非常功利;二是“行辟而坚”,行为怪僻,违反了社会常态,并且性格极其坚执;三是“言伪而辩”,他非常善辩,但是言辞虚伪,说的都是伪科学、伪道理,就有点像“范跑跑”为自己辩解所表现出来的那种感觉;四是“记丑而博”,此人知识面非常广,博学强记,但记的都是丑恶的东西、阴暗的东西;五是“顺非而泽”,他顺从于非理邪法,不以为耻,还到处宣扬。孔子认为“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得免于君子之诛”,而少正卯是五条皆犯,并且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有不少追随者。所以,我这个朋友的博客中说,孔夫子不推崇言论自由,民主意识不行,算是最早打击言论自由的人。
对此,我们有不同的看法。孔子是两千多年前的人,我们不能以现代人所谓的民主自由的观念来要求,更何况乱世用重典,非常时期就要有非常的方式。当时社会人心已经极度恶化,处在非常危险的状态,这种情况下,还有人用歪理邪说去煽动,那就很容易出大乱。就像这次大地震,为什么各种报道都在宣传光明的一面,尽量减少甚至不宣传负面报道?就是因为在这个非常的时候,就必须要有非常的选择。如果大地震以后,就马上去追究地震局的责任、曝光什么救援不利、建筑偷工减料、贪污腐败等负面问题,那就大错特错了。我们要明白当务之急是救人,这是重中之重!抛开这个问题而谈论负面的东西,容易引发混乱,引起人心的不安,那就与当前救人赈灾这个主题不相和谐,对整个赈灾工作就会起到反作用。这并不是说相关责任、相关问题就不去追究,一定要追究,而且一定要追究到底,严惩不怠,绝不姑息!只是在当时救人第一的情况下,要分清轻重缓急才行。
所以我们要看到,假如历史上真有孔夫子杀少正卯这件事,那么在当时的时节因缘下,也是无可厚非的。下面我们看看周敦颐先生是怎么来谈刑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