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个别税务局还在定企业 “善意取得发票”,根据 2000 年 187 号文件,善意取得发票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真实业务,二是没有证据表明买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过去手写发票时代,确实有这种情况,比如甲卖货给乙,甲的发票是从第三方买的空白发票,手写上自己的信息开给乙,乙没法发现,这种属于善意取得,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但现在都是机打发票,销售方从第三方买空白发票,根本没法以自己的名义开出来,所以善意取得发票的情况现在不可能存在了。要是税务局还用 2000 年 187 号文件定你们公司善意取得发票,你们可以反驳,说现在的发票开具方式下,不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只要业务真实,对方发票是合法取得的,就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