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退出的情形主要包括:违反禁止行为而退出;离职(辞职或被辞退或不续聘)而退出;因正常病休、退休、公司内部调动而退出。
在定规环节,我们已经谈到退出的方式,激励对象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禁止行为的,公司与其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自动失效,其尚未获得授予的股权认购权不再授予;其已被授予的股权认购权全部失效;其已经通过行权获得的股权应予以全部转让。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消该员工享受后续股权激励的权利。
激励对象在服务期离职的,其尚未获得授予的股权不再授予;其已被授予但未行权的股权全部失效;其已经通过行权(含出资)而获得的股权,应予以全部转让。
激励对象正常病休、退休或因公司需要而调动的,其尚未获得授予的股权不再授予;其已被授予但未行权的股权全部失效;其已经通过行权(含出资)获得的股权,可以视同在职激励对象而在有退出机会时实现退出。
做出有损公司利益行为或在服务期内离职而退出的,其已经行权或认购的股份全部转让,转让的价格为该激励对象原认购或行权的出资额,如果公司亏损,可以设定出资额按照一定的折扣退出;对正常病休、退休或因公司需要而调动的,如果本人希望提前退出,可以按照激励对象原认购股权的出资额+银行同期存款/贷款基准利率,或者按每股净资产价格,或者按一定的溢价,或者按外部资金进入的每股估价,或给予一定的折价实现退出。
以上退出规定和转让定价应该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中写明。还可以写明,“激励对象不配合办理转让手续的,公司和合伙企业有权冻结其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股东知情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