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修改。从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交易所予以受理,发行人于受理当日在交易所网站等指定渠道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属于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信息,发行人和保荐人可以申请豁免。
如果在受理后发生重大事项变更,需要修改注册申请文件的,保荐人需要就修改内容通过内控程序向交易所报告并征得交易所或证监会同意,且须采用楷体加粗格式标明,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