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越级结算,寅吃卯粮——超结超付

主要表现

(1)在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未具备情况下,如分包方未出具保函、未开具发票或其他应先履行义务之前,总包方先予支付。

(2)在建设单位未对分包方提出的调整结算价格进行书面确认之前,总包方提前对分包方调整结算价格予以确认;或者在合同变更部分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总包方超越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合同价款。

(3)总包方越过与其具有分包合同法律关系的分包方,直接向其下游劳务单位或供货商支付合同款项。

法律后果

(1)未达付款条件即支付工程款项,系放弃了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如分包方收款后拒绝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则总包方履约管控将由主动陷入被动。

(2)对上调价未明确情况下,总包方先行对下支付相应款项,如建设单位最终对调价不予认可,总包方需自行承担变更增加部分价款;如合同变更手续不完善即对下支付价款,还存在一定的审计风险。

(3)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总包方越过直接分包方,向其下游劳务单位或供货商支付合同款项,缺乏合同依据,分包方有权不予认可,极易引发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结算争议。

防范措施

(1)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分包方的实际履约情况进行结算和支付,积极行使总包方先履行抗辩权,加强总包方履约管控,严禁超结超付。

(2)在分包合同中尽可能详细约定合同价款(含合同变更及调价部分)支付的“背对背”条款;履约过程中对上及时索要工程款,保障分包方知情权,严格执行“以收定支”;变更调价内容在建设单位未予书面确认之前,总包方不擅自对分包方提前预结、预支。

(3)严格遵守分包合同的结算及支付约定,如为推动项目履约进度或质量控制,确需越过分包方直接向其下游劳务单位或供货商支付款项,应签订三方付款协议,防止后续与分包方产生结算争议,使总包方陷入被动。